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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三 題

三、凡承攬政府採購案件具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的不良廠商事由,招標機關應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而受停權處分,該期間不得再承攬任何政府採購。請說明不良廠商的停權事由及停權期間。(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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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題應直接聯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事由)及第103條(停權期間)。建議作答時,以「停權期間(三年、一年)」為分類主軸,將第101條的15款事由分別歸納,並強調機關裁處時「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展現法條整合與層次架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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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承攬政府採購案件之廠商若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事,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停權事由及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視情節輕重分為「停權三年」與「停權一年」兩種級距。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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