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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一、試說明政府採購法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況有那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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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押標金的保全與沒收機制。看到此題,應立即反應到《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作答時,應先說明押標金的基本性質(確保投標誠信),接著詳細條列法律規定的「不予發還」情境。建議按法條順序編號論述,並注意關鍵字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借用證照」、「撤回投標」等。時間分配上,因屬於法條記憶題,建議在 20 分鐘內完成,確保條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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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關於機關沒收或追繳押標金之法定事由,目的在於防止投標人違法舞弊或任意撤標,以維護採購程序之公正與效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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