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四 題
四、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請首先說明政府為何要訂定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的物品與服務的優先採購條款;其次,請評述此舉對於此類民間福利機構的經營與發展產生的正面與負面影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拆解兩個核心問號:(1)優先採購政策的「立法目的」(為何訂定?從市場失靈、身障就業與政府責任切入);(2)政策對機構發展的「雙面刃效應」(正反面影響,從財務穩定、營運創新、市場競爭力等構面分析)。作答時宜展現社會福利與公共行政交會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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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所明定的「優先採購」條款,係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並扶植相關社福機構,透過國家公權力介入市場機制的一種「社會性採購」政策。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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