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二 題
民眾得否就都市計畫變更案提起行政救濟,在學說及實務上向來有所爭議,司法院大法官亦曾就相關爭議做出釋字第 148 號、156 號及 742 號解釋。請依據司法院釋字之見解,說明都市計畫變更案之法律性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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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都市計畫性質在實務上的演變歷程,即從「法規命令/一般處分」的爭議,發展至現今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作答時需按時序梳理釋字 148、156 及 742 號的見解,明確界定「定期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的法律性質差異,並點出釋字 742 對訴訟權保障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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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計畫變更案之法律性質,攸關民眾得否提起行政救濟。我國實務見解經歷演變,從早期全面否定救濟,至區分計畫種類給予部分救濟,最終透過釋字第 742 號解釋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其法律性質的認定也隨之發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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