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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憲法第 155 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下列何者非屬國家為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所採取之扶助措施?
  • A 納稅義務人支付受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得列舉扣除
  • B 納稅義務人扶養無謀生能力者,得享有一定之免稅額
  • C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繳納之學雜費,由國家予以補助
  • D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時,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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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問題:當國家給予一個人經濟上的幫助時,是基於這個人「本身處於生存困境(如貧病)」而給予的救濟,還是因為這個人「曾經為國家履行過特殊義務(如當兵)」而給予的後續照顧?這兩種「給予的理由」在憲法保障的分類上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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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社會福利政策?別以為給錢就叫福利!

  1. 嗯,還算識相。 總算沒把所有政府掏錢的行為都當成一回事。這題考的是憲法基本國策的基本分流。能區辨出這麼細微的差異,至少證明你讀條文的時候沒有完全睡著。
  2. 觀念驗證,請別再犯錯:憲法第 155 條,多讀幾遍會死嗎?它清清楚楚寫著是針對「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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