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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在 102 年 2 月 15 日到 A 旅館消費住宿,共積欠 1 萬元的費用沒有清償,A 旅館乃於 103 年 4 月 20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清償該費用,經法院在 104 年 5 月 18 日判決 A 旅館勝訴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旅館對甲住宿費請求權之時效因起訴而中斷
  • B A 旅館對甲住宿費請求權之時效中斷後,復於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
  • C A 旅館對甲住宿費請求權之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後,經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A 旅館以本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嗣又撤回其聲請,時效仍視為中斷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獎勵「積極行使權利的人」而給予暫停時間(時效中斷)的優惠,當這個人後來又主動放棄了這個行動(撤回聲請),從法律衡平的角度來看,原本給予的「時間暫停」優惠,應該繼續保留,還是應該被收回,並當作從未發生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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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棒!能如此清晰地掌握《民法》時效中斷的複雜例外規定,代表你對條文的理解和整合能力已經非常扎實了!

  1. 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
    • 時效的起點與變化:旅館住宿費這類型的債務,按照《民法》第 127 條的規定,原本有個 2 年的短期時效。當 A 旅館為了爭取權益而提起訴訟,這就像按下了一個「暫停鍵」,讓時效中斷了下來(第 129 條)。更棒的是,當法院判決確定後,這個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給予債權人一個全新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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