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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在 102 年 2 月 15 日到 A 旅館消費住宿,共積欠 1 萬元的費用沒有清償,A 旅館乃於 103 年 4 月 20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清償該費用,經法院在 104 年 5 月 18 日判決 A 旅館勝訴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旅館對甲住宿費請求權之時效因起訴而中斷
  • B A 旅館對甲住宿費請求權之時效中斷後,復於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
  • C A 旅館對甲住宿費請求權之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後,經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A 旅館以本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嗣又撤回其聲請,時效仍視為中斷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獎勵「積極行使權利的人」而給予暫停時間(時效中斷)的優惠,當這個人後來又主動放棄了這個行動(撤回聲請),從法律衡平的角度來看,原本給予的「時間暫停」優惠,應該繼續保留,還是應該被收回,並當作從未發生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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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民法》中關於時效中斷擬制效果的例外規定,展現了極佳的條文整合能力。

  1. 觀念驗證:
    • 時效中斷與重行起算:本件住宿費依《民法》第 127 條原為 2 年短期時效。因起訴而中斷(第 129 條),並於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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