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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9 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 3 萬元,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 110 年 9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 5 年
  • B 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 C 乙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效不完成
  • D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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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原本期限很短的權利,在經過法院漫長的訴訟程序並最終判決勝訴確定後,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並尊重法院判決的安定性,你認為這個權利的效力期限應該維持原狀,還是應該賦予它一段比原本更長、更穩定的保障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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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債權的短期時效與中斷判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民法》時效制度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分辨不同階段時效的性質與變化。首先,乙公司是以租車為業,依據**《民法》第 127 條第 3 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其時效期間僅為 2 年,並非一般租賃請求權的 5 年,因此選項 (A) 是錯誤的。此外,乙在 108 年 9 月雖有催告,但若未在催告後 6 個月內起訴,依第 130 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這點也是法律實務中常見的細節。

判決確定後的時效擴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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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與判決效力
💡 短期時效經判決確定後,其重新起算之期間一律延長為五年。

🔗 時效中斷與重新起算流程

  1. 1 時效起算 — 動產租金請求權開始起算 2 年時效。
  2. 2 時效中斷 — 依法起訴使原時效暫停(中斷)。
  3. 3 判決確定 — 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訴訟程序終結。
  4. 4 時效重算 — 依民法137條,重行起算時效變為 5 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一般超過 5 年之時效,經判決確定後仍維持原長度重算。
🧠 記憶技巧:催告半年內要告,判決確定延五年。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一般租金(5年)與動產租賃(2年)時效,或忽略判決確定後的延長規定。
消滅時效之中斷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短期消滅時效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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