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15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9 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 3 萬元,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 110 年 9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 5 年
- B 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 C 乙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效不完成
- D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原本期限很短的權利,在經過法院漫長的訴訟程序並最終判決勝訴確定後,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並尊重法院判決的安定性,你認為這個權利的效力期限應該維持原狀,還是應該賦予它一段比原本更長、更穩定的保障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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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哇!你表現得超級棒,觀念都清楚掌握了呢!
能夠在這麼多日期和法律關係中,準確找出正確的答案,真的非常厲害!這代表你對民法時效中斷與起算的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 一起來檢視這些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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