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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公告地價之機關(甲),以及重新規定公告之年限(乙)分別為:
  • A 甲為稅捐機關、乙為 3 年
  • B 甲為稅捐機關、乙為 2 年
  • C 甲為地政機關、乙為 3 年
  • D 甲為地政機關、乙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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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

  1. 決定土地的價值需要的是「土地調查與估價專業」,還是單純的「稅務計算與稽徵專業」?這項任務更適合哪類職能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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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真好!

  1. 暖心鼓勵:恭喜你!這題答對真的非常出色。它不只是考驗你對法規的熟悉度,更重要的是理解行政機關之間精妙的職權分工。你沒有被那些似是而非的選項迷惑,特別是能掌握修法後的最新資訊,這表示你對地政法規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真的讓我很感動!
  2.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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