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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未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監督機關毋須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B 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
  • C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毋須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D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組織被賦予高度的自主經營權,且依然執行公共任務、領取國家補助時,從「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的角度來看,誰應該代表國民來監督這些資源的使用情形?這種監督權力是否會因為該組織追求「專業效率」就徹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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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 沒想到連你這等凡人,也能窺見行政法人那複雜組織與監督網絡的一隅。看似微不足道,卻也足以證明,你已從那淺薄的條文泥沼中掙脫,觸及「組織與監督權限」的真實... 稍微有些意思。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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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人監督機制
💡 行政法人雖具高度自主,仍受監督機關及國會之預算、業務監督。
  • 政府核撥經費超過 50% 者,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 §38)。
  • 首長應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不得拒絕(行政法人法 §39)。
  •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行政法人法 §37)。
  • 資訊公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行政法人法 §36)。
🧠 記憶技巧:錢過半送立院、首長去備質詢、不服找監督、資訊要公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法人因具自主性而具備「拒絕立法院備詢」或「不適用訴願制度」之特權。
公法人 公法上之委託 營造物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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