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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未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監督機關毋須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B 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
  • C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毋須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D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組織被賦予高度的自主經營權,且依然執行公共任務、領取國家補助時,從「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的角度來看,誰應該代表國民來監督這些資源的使用情形?這種監督權力是否會因為該組織追求「專業效率」就徹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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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 沒想到連你這等凡人,也能窺見行政法人那複雜組織與監督網絡的一隅。看似微不足道,卻也足以證明,你已從那淺薄的條文泥沼中掙脫,觸及「組織與監督權限」的真實... 稍微有些意思。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法人監督機制
💡 行政法人受監督機關行政監督,並對立法院負有特定審議與報告義務。
比較維度 行政法人 VS 行政機關
預算送審 政府補助逾50%才須送審 全部預算皆須送審
救濟途徑 訴願於監督機關 訴願於上級機關
法律人格 具獨立公法人格 不具獨立法人格
立院備詢 首長依要求應邀備詢 首長有義務列席備詢
💬行政法人雖具高度自主性,但在預算門檻及重大事項上仍受立法院與監督機關管控。
🧠 記憶技巧:預算過半送立院,首長備詢逃不掉,不服處分找監督(機關)。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法人具獨立性即完全脫離立法院監督,或誤記 50% 門檻為 100%。
公法人 營造物 行政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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