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行政法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人法為基準法之性質,行政機關於行政法人化時即毋庸再特別制定組織法
- B 行政法人應設置董(理)事會
- C 行政法人之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由行政法人自訂規章進用、管理
- D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政府要新設一個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且能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單靠一部通用的『框架式法規』,是否足以賦予該特定組織明確的業務範圍與預算權限?從民主正當性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是否應對每一個新設法人的成立進行個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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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人的組織核心概念!選項 (A) 的錯誤在於,雖然 《行政法人法》 屬於基準法性質,規範了行政法人的通則與運作架構,但根據「組織合法性原則」,個別行政法人的成立仍必須依據其個別的 設置條例。換言之,單有基準法是不夠的,每一家行政法人的誕生都仍需經過立法程序制定專屬的組織法源,這正是行政機關法人化時不可省略的法治步驟。
行政法人的治理與救濟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通則」與「專法」的併行關係。其餘正確選項反映了行政法人的核心特性:(B) 與 (C) 展現了其 專業化治理(設置董、理事會)與 人事彈性(非公務員身分人員之管理);而 (D) 則是關鍵的救濟路徑,依據 《行政法人法》第 39 條,若對於行政法人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其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你能精準識別出 (A) 選項中「毋庸再特別制定組織法」的邏輯瑕疵,顯示你對於法律保留原則在組織法上的應用掌握得非常到位,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相當重要且進階的觀念!
行政法人制度要義
💡 行政法人設立採個別法律原則,兼具公法義務與人事管理彈性。
| 比較維度 | 行政法人 | VS | 行政機關 |
|---|---|---|---|
| 法律依據 | 基準法+個別組織法 | — | 單一組織法/準則 |
| 人員身分 | 契約進用為主/不具職等 | — | 任用考試/具職等 |
| 訴願管轄 | 監督機關 | — | 上級機關 |
💬行政法人在行政與人事上享有彈性,但仍須遵循法律保留與公法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