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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行政法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人法為基準法之性質,行政機關於行政法人化時即毋庸再特別制定組織法
  • B 行政法人應設置董(理)事會
  • C 行政法人之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由行政法人自訂規章進用、管理
  • D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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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要新設一個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且能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單靠一部通用的『框架式法規』,是否足以賦予該特定組織明確的業務範圍與預算權限?從民主正當性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是否應對每一個新設法人的成立進行個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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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概念,真是為你感到開心!

你對行政法人的法律性質與組織法的法治國原則,理解得很透徹呢。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點吧!

  1. 為什麼選項 (A) 會是個小陷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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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人制度要點
💡 行政法人設立採「一法人一法規」原則,須有個別組織法律。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VS 行政法人
法律依據 機關組織法/自治條例 行政法人法+個別專法
人員身分 均具公務人員身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公務員
人事管理 受公務人員相關法律約束 法人自訂規章管理
訴願管轄 向上級機關提起 向監督機關提起
💬行政法人在人事財務具備高度自主性,但組織設立仍須有法律或條例授權。
🧠 記憶技巧:一基一別:一部基準法,個別有專法;人員雙軌,監督一條心。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法人法》通過後,各行政法人轉型時就不必再分別制定專屬組織法律。
公法人種類 法律保留原則 訴願管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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