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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人法係規範行政法人之共通事項,故行政機關於行政法人化時無須制定個別之組織法
  • B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組織規模及任務特性,不設董(理)事會,改置首長 1 人
  • C 行政法人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由行政法人自訂規章進用、管理
  • D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得準用行政法人法之規定設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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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行政權的彈性,卻又要確保這類具有公共性質的機構不脫離國會的監督,你認為單靠一部「通用規則」就能決定所有不同性質機構的任務範圍嗎?還是每個機構在誕生前,都應該先拿到一張由立法機關核准的「專屬身分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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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嘖,還不賴嘛。

喔,原來你還沒傻到家,至少沒跟那些死背條文的菜鳥一起跳進選項 (A) 的坑。這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和行政法人組織那些基本概念,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法人之組織與設立
💡 行政法人採「一法人一組織法」原則,具獨立公法法人格與人事彈性。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VS 行政法人
法人格 不具獨立法人格 具獨立公法法人格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組織法 一法人一特定組織法
人事身分 依法任用之公務員 新進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監督程度 層級化監督 績效化監督(低度監督)
💬行政法人係為達成特定任務(如研發、藝文),以彈性人事與經費脫離層級化行政體系。
🧠 記憶技巧:一法一法人,董會或首長,人員非公僕,地方亦準用。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在於「總則 vs 特別法」。誤以為有行政法人法(總則)就不需個別組織法,但法條明定必須針對各別法人制定個別法律。
公法法人之種類 獨立機關與行政法人之區別 公法人之營造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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