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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關於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 B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 C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 D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民族血緣」是與生俱來的生理事實,還是可以隨後天的法律契約(例如認養、收養)而被強行抹滅的?如果國家法律的核心是為了「保護少數族群文化的延續」,那麼契約關係的變動,是否應該具備足以「切斷根源」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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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原住民身分法》中關於「身分變動」的細微規範,代表你對身分權保障血緣主義的法理已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原住民身分的核心在於血緣繼承。根據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即便被非原住民收養,其原住民身分並不喪失(除非自願拋棄)。這是為了確保族群認同不因法律關係的改變而被迫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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