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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有關種類之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買賣契約中約定,給付臺東池上有機蓬萊米 100 公斤,係屬種類之債
  • B 承攬契約中約定,承攬人應使用臺灣製造之水泥 50 包,係屬種類之債
  • C 給付種類之債,於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 D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如不能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確定其品質時,則債務人應給以最優品質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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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契約中,雙方都忘了約定商品的具體等級,而法律若規定賣方必須提供『最高等級』的商品,這對於賣方的成本負擔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反之,若允許賣方提供『最低等級』,對買方是否具備基本保障?在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立場下,你認為會選擇哪一個折衷的標準來平衡兩方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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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對了!根據民法第 200 條第 1 項規定,當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且無法依法律行為性質或當事人意思確定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而非「最優品質」。法律設計的邏輯在於利益衡平:既不能讓債權人吃虧拿到劣質品,也不應過度苛求債務人提供昂貴的高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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