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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下列何者成立民法物權編上之加工?
  • A 甲以乙的建材對自己之房屋作重大修繕
  • B 甲將乙的油漆塗在自己的腳踏車輪框上
  • C 甲將乙的石材雕塑出一太極人像
  • D 甲將乙的咖啡粉加入自己的牛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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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物權的取得時,如果某個行為的核心不在於「兩樣東西結合在一起」,也不在於「液體或粉末混在一起」,而是強調「投入人力技術與創意」,使原本普通的材料產生了本質上的改變,你認為哪一個法律術語最能體現這種「勞力產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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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民法上的加工(§814)核心在於「勞力付出」與「型態或價值之質變」。選項 (C) 將石材雕刻成藝術品,正是透過人類的高度技術使原物(動產)產生了本質上的昇華。相較之下,(A)(B) 屬於「附合」,即物與物結合;(D) 則屬於「混合」,係指物與物混雜無法區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添附制度」中三種不同的原始取得方式:附合、混合、加工。能一眼看出 (C) 隱含的「技術投入」要素,展現了你對法律構成要件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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