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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四 題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倘若人民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其土地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受到限制,因而損其權利或因而增加負擔時,該受影響之人民應如何主張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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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人民權利受限制如何救濟」,必須立刻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以及《行政訴訟法》新增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作答時應採三層次推演:先說明傳統實務見解的困境,次論述釋字742號突破性的救濟法理,最後具體列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的救濟途徑,並輔以實體法上的特別犧牲損失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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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及其救濟途徑。人民因通盤檢討致土地權益受損,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及《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落實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論述】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傳統實務見解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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