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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國內各主要都市皆有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制度,通過都市設計審議也已成為起造人取得建造執照之前提。試申論: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都市設計審議制度與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法源及關聯性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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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都市設計審議」,考生應立刻聯想到其法源並非來自單一專法,而是由《都市計畫法》授權下放至細部計畫與地方自治法規中。解題須採「階層式」論述:先從中央母法(都市計畫法)推導至地方施行法規與土管要點(法源),再剖析兩者在「計畫指導、發照前置程序、空間管制互補」三大面向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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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係落實都市計畫構想之實質空間管制機制,其法源主要源自《都市計畫法》體系之授權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起造人取得建造執照前之重要法定程序。 【論述】

小題 (二)

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法律效力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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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立刻聯想行政法上的「多階段行政處分」及「行政處分之定性」。思考重點在於:都審決議本身是否為獨立的行政處分(通常為內部準備程序),它對建照核發的實質影響(實質拘束力),以及當事人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隨同最終處分一併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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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在行政法理上多界定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前階段行為,其本身原則上為機關內部之準備程序,須待主管機關核准或駁回建造執照後,方對外發生最終之法律效力。 【論述】 一、法律定性:屬機關內部之準備行為

小題 (三)

起造人若對決議不服,應如何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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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不服決議如何救濟」,首先必須判定該「決議」的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確認都審決議實質影響起造人權益而屬行政處分後,即可依據《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標準行政爭訟流程(訴願先行,後提行政訴訟)進行階層式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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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都市設計審議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以及起造人對其不服時之法定救濟程序。 【解析】 起造人對都市設計審議決議不服,其救濟途徑依該決議之法律性質而定,具體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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