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職營養師]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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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與「行政程序卷宗閱覽權」之區別,以及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訊之定性。考生應先定性A機關之拒絕函屬行政處分,接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分析申請主體資格(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最後駁斥機關以人事行政行為為由概括拒絕之適法性。
小題 (二)
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釐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具有一般性的『資訊獲知權』,無須釋明特定法律上利益;接著,從憲法基本權角度衡量資訊公開之公益與公務員隱私之私益;最後,精確將機關拒絕提供資訊之行為定性為『行政處分』,進而推導出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之救濟路徑。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