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職營養師]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三 題
三、根據營養師法施行細則,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那些名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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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題,測驗考生對《營養師法施行細則》中關於營養諮詢機構設立規範的熟悉度。作答時應直接聯想機構命名的『三大禁止要件』:名稱重複(同縣市)、與違規機構雷同(停業/廢照未滿一年)、以及名稱不當(誤導屬性或違背公序良俗),並分點清晰列出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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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養師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營養諮詢機構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營養諮詢機構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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