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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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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釐清《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權)的適用要件差異。考生應先破除A機關的錯誤主張(混淆兩法適用要件),指出政資法賦予一般國民請求權,無須具備特別法律上利益,最後點出拒絕提供資訊之定性為行政處分,進而推導當事人間的行政爭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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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機關拒絕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乙之懲處函文,其拒絕理由是否適法?甲與A機關間之法律關係與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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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考生應先釐清申請人「資訊公開請求權」與被懲處人「資訊隱私權」的法益衝突,並運用該法第18條進行利益衡量。接著,定性機關拒絕提供資訊的行為屬「行政處分」,進而推導出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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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法益衝突衡量,以及人民遭機關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時之行政救濟途徑。 【解析】 壹、本案涉及之權利/利益與法益輕重衡量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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