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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韓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第 一 題

📖 題組:
當前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問題是二氧化碳等氣體大量排放到空氣中會造成「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溫度上升,產生暖化現象,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產生不利影響,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的就是要控制溫室效應,該公約目前已經生效。A 國為世界主要工業化國家,也是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其前任 O 總統在卸任前已經完成了 A 國加入《巴黎協定》的所有國內與國際程序。但是 A 國新任 T 總統在選舉期間就不斷主張《巴黎協定》有害 A 國工業發展,A 國應當退出《巴黎協定》,所以 T 總統就職第一天,立刻提出下列問題,要求外交部長回答,部長則請你協助解答: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T 總統注意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條表示,「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並根據它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依據 T 總統的理解,「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意涵就是《里約宣言》原則二內容所指的:「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並負有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在國家管轄範圍界限以外的地區的環境的責任。」請問 T 總統的理解正確嗎?請說明正確或是不正確的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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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國際環境法兩大核心原則的辨識能力。看到此題應立刻區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CBDR)」與「不損害國外環境責任 (No-harm rule)」的法理基礎與適用客體,並透過定義對比,指出 T 總統將處理『全球公共財義務分配』的原則與處理『跨界環境損害防範』的主權原則混為一談,藉此得出其理解錯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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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T 總統的理解「不正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與《里約宣言》原則二(即國家主權與不損害國外環境責任)乃國際環境法上兩個截然不同之基本原則,兩者之規範客體、法理基礎與歷史背景完全不同。 【論述】

小題 (二)

T 總統主張 A 國利益優先,他說他是新選出的總統,和前任 O 總統黨派理念當然不同,大家也都預期他當選後會宣布退出《巴黎協定》。在這種情況下,A 國是否可以依照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二條,以情勢變遷為理由退出《巴黎協定》?請說明國際法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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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情勢基本改變」(rebus sic stantibus)的適用要件,以及國際法上「國家同一性」與國內政權更迭的關係。解題時應先列出第62條極度嚴格的成立要件,接著將題幹中『政黨輪替、新總統理念不同』等事實進行涵攝,並引述國際法院(ICJ)判例與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第27條),論證國內政治變動不能作為阻卻國際義務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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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國得否以國內政權更替(新總統上任)及國家政策改變為由,主張構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二條之「情勢基本改變」,進而退出《巴黎協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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