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甲向乙承租乙所有之店面,租期約定為 3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押金 6 萬元,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契約。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乙將店面賣給丙,並辦理完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問:丙得否主張甲係無權占有,請求甲遷出並交還店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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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不動產租賃契約的要式性」以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除外」。須先依民法第422條判斷租賃契約是否因未定書面而視為不定期租賃,再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審查其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最後推導至物上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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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以書面訂立之逾一年不動產租賃契約,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及受讓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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