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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向乙承租有三間辦公室之 A 屋,未徵得乙同意下,甲將其中一間辦公室出租給丙。嗣後乙發現甲與丙間上述租賃情事,主張其與丙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丙係無權占有,便請求丙遷出該辦公室並返還給乙。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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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房屋轉租,立刻想到民法第443條「房屋一部轉租」的特殊規定(原則禁止轉租,但房屋一部為例外允許)。接著運用「占有連鎖」理論,檢驗次承租人丙是否具備對抗所有權人乙的合法占有權源,進而判斷乙的物上請求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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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租人未經同意將房屋之一部轉租,該轉租行為是否合法?次承租人得否基於「占有連鎖」對抗出租人之物上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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