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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有 A 屋一間,因已閒置一年,決定出租。乙見 A 屋地段佳,甚為喜歡,而與甲簽訂租賃契約承租 A 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止,乙當場支付三個月租金總額之押租金予甲,並於隔日搬入居住。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 1 日將 A 屋出售於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丙以其為 A 屋所有權人且未出租於乙為由,要求乙搬離,乙則以其係向甲承租為由斷然拒絕,何人之主張有理由?若丙未要求乙搬離,當租賃期間屆滿,乙搬離時,可否請求丙返還押租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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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與「押租金返還義務」之主體認定。首先應檢驗甲乙間租賃契約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要件,以判斷乙得否對抗新所有權人丙。其次,須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釐清押租金契約為別有用益物權或要物契約性質,判斷其返還義務是否隨同租賃物所有權移轉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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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得否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拒絕搬離?租期屆滿後,乙得否向新所有權人丙請求返還押租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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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不破租賃爭點
💡 所有權讓與不影響原租約效力,但押租金債務不當然隨同移轉。
  •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租賃物交付後讓與,契約對受讓人仍存在。
  • 依同條第2項,逾五年定期租約或不定期租約未公證者不適用。
  • 依65年台上156號判例,押租金債務不隨租賃契約當然移轉。
  • 押租金為要物契約,若原主未移交押金,受讓人不負返還義務。
🧠 記憶技巧:不破租賃記『交、五、公』;押金原則找原主,除非移交新屋主。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押租金是否移交」之關鍵前提,誤認租約移轉押金即隨同移轉。
民法第 767 條 要物契約與從契約 租賃權之對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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