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現行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否合乎憲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與精神?會計師某甲應聘於 K 大學擔任兼任教師,教授中級會計學,105 年度獲得鐘點費 5 萬元,相對應地也支出交通費、教材費 3 萬元,請問該筆鐘點費應屬何類所得?又可否減除相對應費用?(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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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薪資所得未核實減除必要費用違憲)及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與費用減除精神。接著依據實務見解判斷常態性兼課鐘點費之所得屬性,並結合修法前後規定,分析交通費與教材費得否核實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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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薪資所得定額扣除之合憲性、大學兼任教師鐘點費之所得屬性及必要費用之核實減除。 【解析】 壹、薪資定額扣除之合憲性與納保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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