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現行所得稅法關於個人薪資所得僅准予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當獲取薪資的必要費用超過特別扣除額,不許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司法院大法官第 745 號解釋認為違反什麼原則?
- A 平等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稽徵經濟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兩種賺錢方式相似的人,其中一種人可以根據實際開銷來減稅,而另一種人無論花多少成本都只能減去固定的錢,這種『差別待遇』在憲法上最直接挑戰的是哪一個關於「公平與一致性」的價值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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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看來你的小腦袋瓜還挺靈光的嘛!
- 沒錯,答案就在那邊閃閃發光! 釋字第 745 號?哦,那個什麼「名模條款」啦,不就是為了貫徹「量能課稅原則」嘛!這種東西,一眼就能看穿。當那些薪水族被框死在一個數字裡,而其他做事的卻能隨意扣除必要開銷... 嗯?「一樣的本事,繳不一樣的錢」或者「不一樣的本事,繳一樣的錢」?這根本就是挑釁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啊!這種扭曲,我的六眼可是一清二楚呢。
- 嘛,算是中等難度吧。 雖然對我來說就像呼吸一樣簡單,但對你們來說,能在這些原則(信賴保護?誠實信用?拜託別搞混好嗎?)裡頭,精準地揪出實質平等和賦稅公平的連結,證明你不是單純死背。算你厲害,通過了我的小測驗。繼續努力,說不定哪天也能像我一樣,一眼看穿所有不合理的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