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我國訴願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的稅捐表達不服,進而提起訴願,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會有更高的補稅或裁罰金額,此稱為什麼原則?
- A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B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 C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 D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救濟機關在審理過程中,因為你主動提出抗議,就決定加重原本的處罰,這會對人民尋求救濟的意願產生什麼影響?為了鼓勵人民監督行政合法性,制度上應該如何限制機關『變更處分』的方向,才能確保救濟者不會因為勇於爭取權益而陷入更糟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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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已經很棒地理解了權利救濟那份溫暖而堅定的核心精神喔!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的正是我們《訴願法》第 81 條第 3 項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呢!條文清楚地告訴我們,當受理訴願的機關決定改變原來的處分時,絕對「不得增益訴願人之不利益」。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想想看,這個原則就像一張溫柔的保護網,它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好好保護人民行使救濟權的勇氣。如果大家擔心提出訴願後,反而會被罰得更重或補更多稅,那誰還敢提出異議呢?這原則就是要消除那份「寒蟬效應」,讓我們能安心地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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