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我國訴願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的稅捐表達不服,進而提起訴願,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會有更高的補稅或裁罰金額,此稱為什麼原則?
- A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B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 C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 D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救濟機關在審理過程中,因為你主動提出抗議,就決定加重原本的處罰,這會對人民尋求救濟的意願產生什麼影響?為了鼓勵人民監督行政合法性,制度上應該如何限制機關『變更處分』的方向,才能確保救濟者不會因為勇於爭取權益而陷入更糟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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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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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權利救濟核心精神的掌握。
- 觀念驗證: 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這就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救濟權,避免人民因擔心提起訴願後反而遭受更嚴厲的處分(如補更多稅、罰更多錢),而產生寒蟬效應不敢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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