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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會計法第二章為會計制度,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每小題 12 分,共 24 分) (一)依第 20 條之內容,說明會計制度牴觸之規定。 (二)依第 18 條之內容,說明各縣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應由何機關設計及核定頒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第 20 條之內容,說明會計制度牴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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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會計法》第20條針對法規位階與從屬關係的規範。重點在於點出「法律大於行政規則」、「上級大於下級」的原則,說明下級政府/機關會計制度不得牴觸上級,且皆不得牴觸會計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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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會計制度在各級政府與機關間之法律效力位階與從屬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依第 18 條之內容,說明各縣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應由何機關設計及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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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會計法》第18條關於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制定程序的規定。需明確指出四個階段:1. 誰設計、2. 誰同意、3. 找誰會商、4. 報請誰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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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會計法》第18條明定各級政府及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之制定程序,針對地方政府定有兼顧地方自治與全國統一之核定流程。 【論述】 依據《會計法》第18條之規定,各縣(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的設計與核定頒行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