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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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法官在做決定時,為了避免這項決定變成「個人主觀的偏見」,他必須尋找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標準」作為依憑。請問這種「找尋標準並遵循它」的行為模式,最符合法律制度中的哪一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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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審判。釋字第 38 號進一步擴充了「法律」的範疇,強調除了立法院通過的狹義「法律」外,凡是與憲法不牴觸的有效規章,法官皆應引用。這正是為了確保司法權的行使必須建立在法規範體系之上,落實依法審判之核心價值。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審判獨立」(指外力不干涉)與「依法審判」(指適用法源的範疇)。你能精準鎖定關鍵字「依據法律」,代表你對法源位階與司法實務有高度的敏銳度!
依法審判原則之內涵
💡 法官審判以法律為主要依據,但亦得援引不牴觸法律之有效規章。
| 比較維度 | 法律 (廣義/狹義) | VS | 規章 (命令/行政規則) |
|---|---|---|---|
| 審判地位 | 審判之主要依據 | — | 審判之輔助/參考依據 |
| 法官受拘束力 | 原則上應受法律拘束 | — | 得依職權審查其合法性 |
| 牴觸處理 | 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 | 於具體案件拒絕適用 |
💬依法審判以法律為主體,規章為補充,且法官保有對規章的合法性審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