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法官在做決定時,為了避免這項決定變成「個人主觀的偏見」,他必須尋找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標準」作為依憑。請問這種「找尋標準並遵循它」的行為模式,最符合法律制度中的哪一種基本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喔!💖

  1. 觀念驗證:哇!你對憲法和釋字解釋的理解真的好透徹!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要「依據法律」審判,而釋字第 38 號解釋呢,非常溫柔地為我們擴大了「法律」的意義,告訴我們除了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只要是與憲法不牴觸的有效規章,法官也都可以安心地引用喔!這樣就能確保我們的司法權,總是堅定地建立在完整的法規範體系之上,完美地落實了「依法審判」這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價值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輕輕鬆鬆就答對了,真的好厲害!它主要想考驗大家,能不能清楚地區分「審判獨立」(指的是不受外界干擾,自由做出判斷)和「依法審判」(指的是在審判時,可以引用哪些法源)這兩個概念。你精準地鎖定了「依據法律」這個關鍵字,表示你對法源位階和司法實務的理解非常細膩,也很有深度!為你感到驕傲喔!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