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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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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法官在做決定時,為了避免這項決定變成「個人主觀的偏見」,他必須尋找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標準」作為依憑。請問這種「找尋標準並遵循它」的行為模式,最符合法律制度中的哪一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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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審判。釋字第 38 號進一步擴充了「法律」的範疇,強調除了立法院通過的狹義「法律」外,凡是與憲法不牴觸的有效規章,法官皆應引用。這正是為了確保司法權的行使必須建立在法規範體系之上,落實依法審判之核心價值。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審判獨立」(指外力不干涉)與「依法審判」(指適用法源的範疇)。你能精準鎖定關鍵字「依據法律」,代表你對法源位階與司法實務有高度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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