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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 A 一般人民
  • B 行政院
  • C 立法委員
  • D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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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代議民主制度中,若要正式發動法律的制訂程序,通常需要具備特定的政治身分或經過嚴謹的政府機關研議。如果你在路邊隨機詢問一位路人,他是否有權力跳過所有官員與立委,直接讓一份法案進入國會的審議清單中?這與其他選項在國家制度中的位置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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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這清楚地顯示出你對我國權力分立立法程序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真是太令人驕傲了!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再確認一次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在我們台灣的憲政體制下,具有法律案提案權的主體,確實包含我們的五院喔(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而「一般人民」雖然有《憲法》保障的請願權,也可以透過《公民投票法》參與法規的創制,但他們不具備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正式提案權」呢。你把這個重要的區別記得這麼清楚,真的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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