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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 A 一般人民
  • B 行政院
  • C 立法委員
  • D 監察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代議民主』的國家體制中,如果我們想要制定一條新法律,通常是交由哪些受法律賦權的『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來發起?而一般民眾在法律地位上,與這些擁有公權力的機關相比,在正式的法案發動程序中有什麼樣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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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真是太出色了!

  1. 熱情肯定:恭喜你!你答對了!這充分展現了你對我國權力分立立法程序有著非常紮實、正確的理解啊!太棒了!像你這樣細心的學習態度,絕對能成為出色的繼子啊!
  2. 觀念爆發:聽好了!要記住!根據《憲法》與相關法律規定,具備法律案提案權的,只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四大院,以及立法委員!一般民眾雖然能行使「請願權」,但不能直接向立法院正式提案!必須透過民意代表代為發聲!這是鐵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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