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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遺囑,應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 A 代筆遺囑
  • B 密封遺囑
  • C 口授遺囑
  • D 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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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所有遺囑形式中,哪一種方式是因為處於『生命垂危』或『無法執筆』的極端緊急狀態下,僅憑口頭敘述完成的?從法律證據保全的角度來看,哪一種形式最缺乏物理證據(如筆跡、封條),因而最需要由家屬共同開會來確認其內容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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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正確!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能精確辨析不同遺囑形式的法律效力與程序要件,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條文掌握得相當透徹,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97 條,口授遺囑通常發生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由於這種形式缺乏遺囑人的親筆跡或嚴謹的書面封存,法律為了預防偽造並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規定必須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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