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遺囑,應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 A 代筆遺囑
- B 密封遺囑
- C 口授遺囑
- D 自書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中,哪一種是在「遺囑人生命垂危、完全無法提筆或親自封緘」的極端情況下作成的?當這種遺囑僅由旁人聽寫記錄時,為了防範見證人可能聯手說謊或誤解,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事後查核」機制來確認遺言的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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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囑真偽認定之程序。依據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由此明文可知,必須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的遺囑類型為口授遺囑,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