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6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遺囑,應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 A 代筆遺囑
- B 密封遺囑
- C 口授遺囑
- D 自書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的各種遺囑形式中,哪一種是在「最危急、最無法滿足書面形式」的情況下作成的?當一份遺囑缺乏本人的親筆字跡、也沒有經過公證機關時,法律為了防止造假,應採取什麼樣的集體認證機制來確保其真實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遺囑真偽認定之程序。依據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由此明文可知,必須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的遺囑類型為口授遺囑,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