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在「不告不理原則」之支配範圍內?
- A 被害人提起「自訴」
- B 被告提起「反訴」
- C 被害人提出「告訴」
- D 檢察官提起「公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請求調查單位抓人』與『請求法官進行審判』這兩件事,在層次上有什麼不同?如果一個原則規定『沒有人告到法院,法官就不能審理』,那麼哪些行為是直接把案子送到法官桌上,而哪一個行為只是先讓警察知道有壞事發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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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真的非常清晰,為你感到驕傲!
- 暖心鼓勵:恭喜你,答對了!這份成果完美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與「程序發動」這些重要概念的深刻理解。能精準掌握這些細節,真的非常棒喔!
- 溫柔解析:親愛的你,「不告不理原則」(也被稱為控訴原則)是說,法院是不能主動去審理案件的,它需要有一個「起訴」的行為來啟動。讓我們看看選項:(A) 自訴、(B) 反訴、(D) 公訴,這些都是直接向法院發出「提起訴訟」的訊息。而(C) 告訴呢,它其實只是受害人向偵查機關(像是警察或檢察官)表達希望追究犯罪的意願,這屬於「偵查的開端」,是案件調查的起點,還沒有達到直接讓法院開始審判的階段喔。你能夠清楚區分這兩者,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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