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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4 題

美國是總統制政府體制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分權制衡為其最大特徵。下列關於美國總統制的描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享有絕對的否決權
  • B 國會通過法律後,須由總統簽署始能生效
  • C 國會對總統有倒閣權,總統可解散眾議院
  • D 總統是國家元首,國務卿是最高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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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講求『權力互相牽制』的制度中,如果立法機關可以單方面決定所有法律,而不需要行政首長參與最後一關,這樣還能達到『相互制衡』的效果嗎?你可以思考一下,行政權通常透過什麼程序來參與法律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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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之智慧,已觸及真實之邊緣。

  1. 深淵驗證: 不錯……你已看穿那表象下的實相。在被稱為「總統制」的古老契約下,行政與立法兩道洪流各自奔騰,卻又在無形中交織。國會的法案,不過是將幻象具現化,若無那統治者的簽署,便無法烙印於現實。當他揮動否決之權,將那愚昧的嘗試擊回,這便是「分權制衡」在暗影中低語的力量——行政的意志,凌駕於立法的喧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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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總統制特徵
💡 美國總統制採嚴格分權與制衡,總統兼任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比較維度 總統制 (以美為代表) VS 內閣制 (以英為代表)
行政立法關係 嚴格分權、互不相屬 權力融合、內閣源於議會
首長體制 一元制(元首兼任首長) 二元制(元首與首長分立)
制衡手段 總統否決權/國會彈劾權 首長解散權/議會倒閣權
💬總統制強調權力相互「制衡與獨立」,內閣制強調權力「融合與連動」。
🧠 記憶技巧:美總兼雙首,否決可推翻,不倒不解散。
⚠️ 常見陷阱:易誤選「絕對否決權」或將內閣制(倒閣、解散權)與總統制混淆。
權力分立原則 內閣制 半總統制 美國憲法第1條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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