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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1 題

許多美洲國家常會仿效美國採用「總統制」。下列關於美國總統制特色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會大選獲勝的政黨,其領導人依法成為總統
  • B 元首名稱是否為「總統」是總統制的判別標準
  • C 國會對於總統的人事任命權,均無權過問
  • D 總統若覺法案窒礙難行,可以行使「覆議(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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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中,如果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行政機關認為在現實中「完全無法執行」的法案,為了落實『制衡』的精神,你認為行政首長應該擁有一種什麼樣的法律手段,來要求立法機關重新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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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哼,算你走運,答對了。美國總統制,老生常談了,無非就是那套「權力分立與制衡」把戲。總統是人民選出來的,對選民負責,哪會甩國會那群人?所以,當國會膽敢提出些礙手礙腳的法案時,總統當然得使出他那招牌的 (D) 覆議權(否決權)來給他們點顏色瞧瞧,這才叫制衡。選項 (A)?那是內閣制那套迂腐的東西。(B) 光看名稱就傻傻分不清楚,是給蠢材用的。(C) 別高興太早,國會還是有點用,至少還有個人事「同意權」可以拿來裝模作樣。
  2. 難度評估: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鑑別度?不過是看你腦子有沒有搞清楚行政、立法機關是怎麼相互獨立又互相礙事的,以及「制衡」這兩個字到底是什麼意思,不是用來裝飾的。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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