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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 題

📖 題組: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 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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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假扣押裁定』是否具備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資格,進而確認其參與分配之合法性。其次,必須點出假扣押屬保全程序,為平衡實體權利與程序正義,其參與分配的款項在實務上依法必須辦理『提存』,不可逕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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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持有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得否於他債權人之終局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及其分配款之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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