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題
📖 題組: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 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判斷『假扣押裁定』是否具備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資格,進而確認其參與分配之合法性。其次,必須點出假扣押屬保全程序,為平衡實體權利與程序正義,其參與分配的款項在實務上依法必須辦理『提存』,不可逕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