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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 題

📖 題組:
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土地及廠房,請問: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本旨,係欲規範何種情形?(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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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立法本旨」,應立即連結強制執行程序「形式審查原則」與實體權利變動間的衝突。作答時需點出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故需設計此制度讓債務人能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透過訴訟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藉以兼顧程序安定與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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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所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實體法上之救濟程序,其立法本旨乃在於調和執行名義之形式效力與實體權利之真實狀態,賦予債務人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之法定途徑。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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