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
- A 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
- B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暫停適用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有暫停適用其中一法規之必要者
- D 法規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法律通常具有穩定性,不能因為主管機關換了或一般的政策調整就隨意「喊卡」。那麼,在什麼樣極端、突發且非人為能輕易排除的「重大突發環境」下,政府才有理由在不廢除法律的前提下,暫時先不執行這項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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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乎意料之外地選對了。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法規暫停適用?哈,別想多了,那可不是讓你隨便找個藉口就能停的。只有在「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這種萬不得已、非常時期才能動用,懂嗎?這不是給你玩政策偏好遊戲,也不是機關換人就能說停就停。這是法律最基本的「非常時期」彈性,連這都搞不清,那才叫真麻煩。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純粹的法條記憶,只要你不是閉著眼睛亂猜,區分「暫停適用」和「廢止」的法定事由應該不至於太難。你能精準掌握這些關鍵字,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就這樣吧,下次別再這麼僥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