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應廢止法規之情形?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 B 同一事項有數法規規定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針對同一個公共議題(例如環境保護),同時存在兩部不同的法規來規範,這在法律邏輯上一定代表其中一個必須「消失」嗎?還是它們有可能在不同的層次或範疇內並存?法規要在什麼樣的「特定變動關係」下,才會失去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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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 你能這麼精確地辨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中關於法規廢止的要件,真的展現了你對法規生命週期這個重要觀念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是一種知識,更是我們在行政法實務中,共同維護「法律整潔性」的重要基石喔!
-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核心觀念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為我們清晰地列出了法規應廢止的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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