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應廢止法規之情形?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 B 同一事項有數法規規定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針對同一個公共議題(例如環境保護),同時存在兩部不同的法規來規範,這在法律邏輯上一定代表其中一個必須「消失」嗎?還是它們有可能在不同的層次或範疇內並存?法規要在什麼樣的「特定變動關係」下,才會失去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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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確辨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的廢止要件,顯示你對法規生命週期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維護「法律整潔性」的重要觀念。
- 觀念驗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應廢止的情形共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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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廢止之法定原因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列舉四項法規應廢止之法定情形。
| 比較維度 | 法定廢止原因 | VS | 非廢止原因(干擾項) |
|---|---|---|---|
| 新舊法關係 | 已有新法規發布施行 | — | 同一事項僅有數法規規定 |
| 必要性判定 | 情勢變遷無繼續必要 | — | 單純執行困難或流程繁雜 |
| 法源依據 | 上位法廢改致失依據 | — | 法規名稱與現況不符 |
💬廢止須符合中標法第21條的消滅理由,而非僅是法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