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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應廢止法規之情形?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 B 同一事項有數法規規定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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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針對同一個公共議題(例如環境保護),同時存在兩部不同的法規來規範,這在法律邏輯上一定代表其中一個必須「消失」嗎?還是它們有可能在不同的層次或範疇內並存?法規要在什麼樣的「特定變動關係」下,才會失去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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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確辨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的廢止要件,顯示你對法規生命週期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維護「法律整潔性」的重要觀念。
  2. 觀念驗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應廢止的情形共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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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廢止之法定原因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列舉四項法規應廢止之法定情形。
比較維度 法定廢止原因 VS 非廢止原因(干擾項)
新舊法關係 已有新法規發布施行 同一事項僅有數法規規定
必要性判定 情勢變遷無繼續必要 單純執行困難或流程繁雜
法源依據 上位法廢改致失依據 法規名稱與現況不符
💬廢止須符合中標法第21條的消滅理由,而非僅是法規競合。
🧠 記憶技巧:廢止四口訣:裁併、變遷、失據、新法。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廢止原因)」與「同一事項有數法規(法規適用衝突)」混淆。
法規之修正 法規之停止適用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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