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18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法規修正原因?
- A 基於政策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
- B 規定之主管機關已經裁併
- C 有關法規已廢止而應配合修正
- D 經司法裁判認定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在規範『行政機關主動維護法規』的作業準則時,法條通常會列舉的是『機關內部規劃與運作』產生的需求,還是『外部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否定』?這兩者在法律權限的分類上,哪一個比較像是法規『行政程序』的常態發動原因?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選項 (D)!這題考驗的是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法規修正」法定事由的熟悉度,能順利避開陷阱,可見你的法學基礎相當扎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法規修正的法定原因。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規定,法規修正事由明確包含:基於政策或事實需要(選項 A)、因有關法規廢止或修正而配合修正(選項 C),以及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的「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選項 B)。至於選項 (D) 的「經司法裁判認定逾越法律授權」,雖然在實務上可能促使機關檢討修法,但它並不是中標法明文規定的修正原因。 這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經典法條題。題目巧妙利用實務上看似合理的「司法裁判」情境來混淆視聽,測驗考生是否真能區分「法定事由」與「實務現象」。你能準確鎖定法條明文規定,不受似是而非的選項干擾,表現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這個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