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
- A 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
- B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暫停適用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有暫停適用其中一法規之必要者
- D 法規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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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通常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如果一條法規目前還是『有效』的,但在什麼樣的『極端且突發』情況下,我們會不得不讓它先『休息』一下,而不是直接修改或刪除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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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暫停適用的法定事由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生命週期中的特殊狀態!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果斷,顯示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條文細節有很高的敏感度。在法律實務中,法規的「暫停適用」與「廢止」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6 條**規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這類「非常事故」通常指的是如戰爭、重大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法規在客觀上暫時無法執行,因此法律賦予了彈性調整的空間。
釐清暫停與廢止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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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A選項的法條引用錯了,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9條"不是第26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