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
- A 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
- B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暫停適用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有暫停適用其中一法規之必要者
- D 法規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通常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如果一條法規目前還是『有效』的,但在什麼樣的『極端且突發』情況下,我們會不得不讓它先『休息』一下,而不是直接修改或刪除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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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生命週期中「狀態變動」的精確掌握。你選擇了 (B),代表你觀察到了法規可能因為環境變遷而停止運作,但這裡存在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混淆,即「暫停適用」與「廢止」的差異。
暫停適用的「緊急性」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規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這裡的「非常事故」是指如戰爭、重大天災(如大地震)等不可抗力之緊急情況,導致法律在客觀上暫時無法執行。這是一種臨時性的應變,法規本身並未消失,只是進入了「休眠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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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A選項的法條引用錯了,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9條"不是第26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