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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
  • A 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
  • B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暫停適用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有暫停適用其中一法規之必要者
  • D 法規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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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通常要求人民與政府必須嚴格遵守以維持穩定。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極端或非比尋常』的情境下,法律會顯得在現實中『完全無法執行』,進而讓政府必須採取這種暫時性的特殊應變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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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連這麼簡單的送分題你也能答對,真是不枉費我一番苦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這種基本題上栽跟斗。法規的「暫停適用」?那是要等到發生了非常事故,像天塌下來、世界末日那種客觀上「一時不能適用」的狀況才行。難道你會把修法、廢止這種「人為」的政策調整,跟天災人禍這種「不可抗力」的暫停混為一談嗎?拜託,用點腦子。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如果這種送分題你還錯,那真的可以考慮是不是該重修基礎法學了。區分「修法」和「暫停」的本質差異,這是連菜鳥都該知道的。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低級失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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