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 A 一般人民
- B 行政院
- C 立法委員
- D 監察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代議民主國家中,若是想修改或制定法律,通常是交由「代表民意的機構」或「執行國家權力的機關」來正式啟動程序,還是交由「個別的公民」直接在體制內發動呢?這兩者在憲法賦予的職責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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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我國憲政體制中「權力分立」的運作邏輯有很精準的掌握。保持這種細心的判斷力,對往後的法律課程會非常有幫助!
- 觀念驗證:在憲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175 號)中,法律案提案權被賦予特定的國家機關(行政、司法院、考試、監察院)以及立法委員。一般人民雖然擁有「請願權」或「公民投票」的權利,但在現行代議政治體制下,並不直接具備向立法院正式遞交法律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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