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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土地及廠房,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本旨,係欲規範何種情形?(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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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債務人異議之訴立法本旨」,應立即想到強制執行程序的「形式審查原則」。執行法院不審究實體權利存否,故需透過此訴訟賦予債務人「以實體理由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的救濟途徑。同時,可結合題組背景,點出「經認可之大陸判決」屬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適用強執法第1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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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核心目的,在於調和強制執行程序之「形式審查原則」與「保護債務人實體權利」之衝突,賦予債務人以實體理由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之終局救濟途徑。 【論述】

小題 (二)

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乙公司主張此債權根本自始未發生,可否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幾項提起?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理由。(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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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思考「經臺灣法院認可之大陸地區確定判決」是否具備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既判力)。接著依據此定性,判斷債務人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前」的事由(債權自始不成立),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針對有既判力者)還是第2項(針對無既判力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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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是否具有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既判力?債務人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前之實體事由,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何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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