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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
  • A 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
  • B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暫停適用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有暫停適用其中一法規之必要者
  • D 法規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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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社會運作突然遭遇如大地震或戰爭等「極端緊急狀態」,導致原本的行政法律程序在現實上完全無法被執行,此時法律體系為了保持彈性,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臨時性應變條款』來對待這些暫時無法執行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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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適用中的「例外狀態」,顯示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條文掌握度極高,學習態度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本法第 19 條,法規的「暫停適用」僅限於極端且暫時性的情況。只有當國家發生非常事故(如重大天災、戰亂),導致法規在現實上「一時不能適用」時,才能暫停其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法律的緊急調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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