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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乙兩人嚮往小說中義賊劫富濟貧的行徑,相約一同進入富豪 A 宅行竊。兩人進入 A 的豪宅後,依計畫分頭搜尋取得財物,順利得手總價值約新臺幣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物品,並一同帶回兩人窩藏處。不過,甲在竊盜過程中發現 A 家有許多感謝狀;得手離開後,又經由網路發現富豪 A 多年來一直默默行善,每年所捐善款不下數千萬。因此,甲覺得有違道義而深感後悔,在未經徵求乙意見前,自己就將得手財物全數送回 A 宅。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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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首先判斷竊盜罪的「既遂時點」(即破壞原持有並建立新持有),一旦將財物帶回窩藏處即屬既遂。其次,須明辨刑法第27條「中止犯」僅適用於「未遂階段」,既遂後縱使良心發現歸還原物,亦無法阻卻既遂刑責,僅屬刑法第57條的犯後態度(量刑考量)。最後,可補充刑法沒收新制中「發還被害人即不予沒收」之規定以增加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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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竊盜既遂之認定時點,以及既遂後始良心發現歸還犯罪所得,是否能主張刑法第27條之中止犯;歸還財物後之沒收法律效果。 【解析】 壹、甲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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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竊盜與既遂後彌補
💡 既遂後無中止犯適用,且實際合法發還財物不予宣告沒收。
  • 竊盜既遂採支配說,將財物移入自己支配範圍即既遂,無刑法第27條中止犯適用。
  • 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8條採「一部實行全部負責」,一人歸還不影響他方既遂罪責。
  • 既遂後之彌補行為屬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僅為量刑參考。
  •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記憶技巧:既遂時點定生死,中止未遂不相隨;一部實行全負責,發還被害免沒收。
⚠️ 常見陷阱:易誤將既遂後之歸還行為論以中止犯。應注意中止犯僅限於「未遂」階段,既遂後之悔悟僅能影響量刑或沒收。
中止犯與準中止犯 共同正犯之脫離與中止 犯罪所得之沒收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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