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二、試論我國各種訴訟之審理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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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各種訴訟之審理原則」,應立刻連結至《法院組織法》中關於「法庭開庭與審判運作」的共通性規定。答題架構可依序展開:公開審理原則及其例外、法庭語言(國語)原則與通譯制度、審理體制(獨任/合議制)、法庭指揮與法庭警察權,以及評議秘密原則,最後再輔以各訴訟法共通之言詞與直接審理原則,以展現法學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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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我國各種訴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之審理,為追求實體真實發現、確保程序正義,並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於《法院組織法》中定有跨訴訟領域適用之共通審理原則。 【論述】 一、公開審理原則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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