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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四、甲法官辦理乙男及丙女間之離婚、保護令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時,傳訊乙男及丙女之 8 歲女兒丁到庭作證是否曾見聞乙男毆打丙女之情事,甲法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師戊在場,且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分閱卷及引用在書狀中攻防。問:甲法官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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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官訴訟指揮權之界線與憲法基本權利之衝突。解題時應先點出法官為保護未成年證人雖有「隔別訊問」之權限,但「禁止律師在場、禁止閱卷及禁止攻防」等行為,已嚴重觸碰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核心(包含聽審權、卷證資訊獲知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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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法官為保護未成年證人,禁止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場,復禁止律師閱卷與引用攻防,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聽審權與卷證資訊獲知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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