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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監察院以甲違反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提出彈劾案文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甲請求不公開審理。試問: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於何種情形可以不公開為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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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聯想「審判公開原則」及其例外。區別普通法院(法院組織法第86條)與職務法庭(法官法第57條)之法源適用。答題核心在於精確列出《法官法》第57條規定的三種得不公開法定事由,並將題幹中「甲請求」涵攝於該條第三款「經職務法庭認有適當理由」之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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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審判公開原則之適用及其例外事由(法官法第 57 條)。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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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法庭審理公開原則
💡 職務法庭原則公開,例外於符合法官法第57條規定情形下得不公開。
比較維度 法院組織法第86條 VS 法官法第57條
適用範圍 一般民、刑事訴訟 法官/檢察官懲戒
國家機密 以國家安全、公序為限 包含法律規定應秘密者
當事人聲請 無明文賦予聲請權 明文規定得聲請不公開
法院裁量 依職權審酌公益 須審查是否有適當理由
💬法官法賦予當事人聲請權,係為權衡隱私權與司法信譽。
🧠 記憶技巧:法官審理:一公(原則公開)、三私(風、密、聲)、一核(法院核准)。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受懲戒人(法官甲)聲請不公開,法庭就「必須」接受,忽略了法院仍保有裁量權(適當理由)。
法院組織法第86條 法官懲戒程序 司法透明度 受懲戒人之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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