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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監察院以甲違反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提出彈劾案文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甲請求不公開審理。試問: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於何種情形可以不公開為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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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聯想「審判公開原則」及其例外。區別普通法院(法院組織法第86條)與職務法庭(法官法第57條)之法源適用。答題核心在於精確列出《法官法》第57條規定的三種得不公開法定事由,並將題幹中「甲請求」涵攝於該條第三款「經職務法庭認有適當理由」之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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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審判公開原則之適用及其例外事由(法官法第 57 條)。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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