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監察院以甲違反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提出彈劾案文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甲請求不公開審理。試問: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於何種情形可以不公開為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聯想「審判公開原則」及其例外。區別普通法院(法院組織法第86條)與職務法庭(法官法第57條)之法源適用。答題核心在於精確列出《法官法》第57條規定的三種得不公開法定事由,並將題幹中「甲請求」涵攝於該條第三款「經職務法庭認有適當理由」之要件中。
職務法庭審理公開原則
💡 職務法庭原則公開,例外於符合法官法第57條規定情形下得不公開。
| 比較維度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 | VS | 法官法第57條 |
|---|---|---|---|
| 適用範圍 | 一般民、刑事訴訟 | — | 法官/檢察官懲戒 |
| 國家機密 | 以國家安全、公序為限 | — | 包含法律規定應秘密者 |
| 當事人聲請 | 無明文賦予聲請權 | — | 明文規定得聲請不公開 |
| 法院裁量 | 依職權審酌公益 | — | 須審查是否有適當理由 |
💬法官法賦予當事人聲請權,係為權衡隱私權與司法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