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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法官承審社會矚目之名流感情糾紛案件,對於被控施暴拍攝私密照片之被告裁定交保 30 萬元,告訴人聞訊召開記者會強烈抗議,報紙、電視及網路等諸多輿論批評法官心證離譜,漠視民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院長依據法院組織法有關職務監督之規定,可否將該案移轉改由其他法官審理?院長可否改由自己審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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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審判獨立」與「司法行政(職務)監督」的界線,並引入「法定法官原則」作為論述核心。解題時須明確點出《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對職務監督的限制,強調院長無權以行政力干預具體個案之實體裁定與法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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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院長之職務監督權,是否得因輿論壓力介入個案審判程序,並變更原承審法官?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小題 (一)

院長如認調查未臻完善,可否行使職務監督,建議承審法官再開辯論詳加調查,重新斟酌交保決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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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司法行政監督(職務監督)」與「審判獨立」之界線。作答時應先引述《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原則,再精確點出《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關於監督權限與處分之規定,最後以《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及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作為防線,涵攝個案事實導出院長不得干涉具體個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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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院長得否藉由職務監督權(司法行政監督)干預法官針對具體個案之強制處分(交保裁定),此舉是否違反審判獨立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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